发布时间:2025/3/3 14:23:42
一,基本案情淮南市民何某雅1999年2月2日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户活期储蓄存款20万元。今年5月28日她去银行取款时发现,账户上的20万元已被人在1999年3月2日取走了,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付。二,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付何某雅人民币20万元、利息1万余元后,银行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原判。淮南中院审理认为,存折是储蓄合同双方的合同,存款方的每一次存取款在存折上均应有记录,而何莉雅的存折中没有1999年3月2日的取款记录,且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不能证明其提供取款凭条中的“何某雅”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。根据法律规定,金融机构不能证明存单不真实,仅以金融机构底单记载内容与存单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,不予支持,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。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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